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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留!罚款!濮阳一地发布通告!

关于严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一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的,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该号牌,扣留该机动车,处15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二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,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该号牌。三、制造出售伪造机动车号牌的,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。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12月23日来源:南乐县交通警察大队公众号 编辑:武晶晶 初审:王晖 终审: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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